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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其它应主动公开信息
申请受理单位
流程图
依申请公开
申请表下载
 

    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指南


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编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信息公开指南》将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综合部是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中心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土地发展中心的信息公开由综合部负责,中心各部门的信息公开由信息生成和保存的部门负责。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网站上公布。
    2、公开形式
    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通过“中心网站” 公开的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http:// www.fuzhoutdfzzx.com)。此外,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借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信息如需相关部门批准、认定后方可公开的,自获得批准、认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日起算。
    4、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首页的“政府公开信息”栏目查询,或使用信息索引检索、全文检索方式获取自己需要的政府公开信息。目录索引格式为:
索引号 信息名称 发布机构 内容概述 信息生成日期 备注/文号
    2.从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2008年5月1日开始执行)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直接在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网站上填写并递交《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从中心网站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向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受理机构递交书面申请表。
    1、书面申请受理机构: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综合部
    咨询电话:0591-83304308
    传真号码:0591-87114991
    电子信箱:fztdfzzx@126.com
    通信地址:福州市西二环福屿路200号10层
    邮政编码:350002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领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门户网站(http:// www.fuzhoutdfzzx.com)上下载电子版本。申请人亦可通过上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申请表》。
    (2)书面申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为主。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3、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网站上的流程图。
    4、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政府信息免费向社会公开,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低保或收入困难等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政府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直接提供或间接提供。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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